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陸點壹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陸拾玖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九點八公克及毒品安非他命七十四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業已不起訴處分(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三號)。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海洛因淨重六點一七公克及安非他命淨重六十九點七一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編號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一八二二四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與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