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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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晏圖 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晏圖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368萬元整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聲請人,其供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將來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其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雙方立有不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等可憑,並經地政機關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亦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可證。次查債務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1,400,000元,並約定如未依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數清償本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雙方立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已違約,尚欠本金10,436,6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銀行授信契約書、撥款委託書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0月23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189字第02877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