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五八號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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