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羅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2月26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程序方面第五行「及其中49,725元自
民國0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
49,725元自民國10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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