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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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凱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2月18日以投院美民
思105司投簡調字第12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
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
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
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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