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2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楊絮如
被   告  潘怨王俊仁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
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遺產範圍內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王俊仁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907元,及其中4萬元自民國9
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於繼承王俊仁遺
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萬4,907元,及其中4萬元自95年8月2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係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王俊仁於於92年3月25日向訴外人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暨約定書,依約定,被告得以中華銀行發給之現金卡,於
中華銀行核准之額度即50萬元內,使用各金融機構自動化服
務機器借用現金或轉帳,並應按年利率18.25%逐日計付利
息,如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
立即清償者,則應改按年利率20%逐日計付利息,並得請求
一切其他相關費用。王俊仁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
項,惟因未依約繳款,而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截至95年8月28日止,尚積欠中華銀行本金4萬4,907元未
清償。又王俊仁於94年11月9日死亡,被告為王俊仁之繼承
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就王俊仁上開債務於繼承遺產
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又中華銀行嗣於95年8月28日將其對被
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
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以登載報紙公告方式代替債
權讓與之通知,則伊銀行自得依前揭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
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王俊仁遺產範圍
內給付4萬4,907元,及其中4萬元自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並未繼承王俊仁遺產,故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銀行麥克現金卡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金額明細表、繼承系統表各1紙、本院104年1月29日
屏院 勝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戶籍謄本2紙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4至15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被告為
被繼承人王俊仁之繼承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原
告既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
任,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告依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權
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4萬4,907元,及其中4萬元自95年8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仁遺產
範圍內負擔,爰依職權酌定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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