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陳妍伶陳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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