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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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栩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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