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9號、98年度訴字第387號、98年度訴字第368號、98年度訴字第417號、98年度簡字第105號、98年度易字第263號、98年度訴字第459號、98年度簡字第115號、98年度簡字第116號、98年度易字第330號、98年度易字第316號、98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書及98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