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