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尚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強寶瑞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本於民國99年2月8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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