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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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債權人 彭芳美
即 許清河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呂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被繼承人許清河之全體繼承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