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彩霞 債務人財神沉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賴又銘人債務人賴 書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債務人│債權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財神沉香│新臺幣│2.92%│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2月28起至民││企業有限│5,000,000││1月27日起至│國106月5月27日止,按││公司、賴│元││民民國106月5│0.292%計算││又銘、賴│││月27日止│││書彬│├─────┼──────┤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3.92%│自民國106年5│民國106年8月28日止,按│││││月28日起至清│0.392%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84%計算│├────┼─────┼─────┼──────┼───────────┤│財神沉香│新臺幣│2.52%│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2月24起至民││企業有限│9,000,000││1月23日起至│國106月5月27日止,按││公司、賴│元││民民國106月5│0.252%計算││又銘、賴│││月27日止│││書彬│├─────┼──────┤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3.52%│自民國106年5│民國106年8月23日止,按│││││月28日起至清│0.352%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0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