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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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陳增煌 被告 林忠平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林忠平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具狀對被告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請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如逾期不補正,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合法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自翌日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為同年4月2日。上開裁定所定5日補正期間既於103年4月2日屆滿,而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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