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原判決之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之記載,顯係「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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