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4號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因勞動契約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簽訂之勞動契約書第15條載有明文(原證4)。
本件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