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本院按:受刑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及贓物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各判處其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9月,此部分應予補充說明】,民國94年6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按:依據保護管束名冊之記載,受刑人尚有易服勞役期間33日,附帶說明】等語。
二、經核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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