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5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