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港龍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國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澤旺陳輝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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