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菳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文通 訴訟代理人 江建興 上訴人 江明壽 被上訴人 宋進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裁定,命該二上訴人均應於該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補正(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等之上訴。該裁定已先後於民國102年1月14、17日分別送達予二上訴人(102.1.14送達上訴人菳属股份有限公司;102.1.17送達上訴人江明壽),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憑。然二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繳),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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