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彭文遠 被告 陳以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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