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港龍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國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澤旺
陳輝林
一、債務人許澤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輝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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