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雲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盧雲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盧雲鑫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8月1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手法,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或現金。嗣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並調閱遭竊地點所裝設之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竊取財物│主文罪名││號│││││及宣告刑│├─┼────┼────┼───┼──────────────┼────┤│一│102年1月│新竹縣湖│ 鄭皓哲 │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鄭皓哲住│盧雲鑫犯│││25日凌晨│口鄉成功││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鄭皓哲住│侵入住宅│││4時10分│路146號││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許│││竊取鄭皓哲所有之信用卡3張(│累犯,處││││││分別為聯邦、花旗、遠東銀行)│有期徒刑││││││、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身分證│捌月。││││││、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手即逃逸離去。││├─┼────┼────┼───┼──────────────┼────┤│二│102年2月│新竹縣湖│鄭皓哲│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鄭皓哲住│盧雲鑫犯│││2日凌晨│口鄉成功││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鄭皓哲住│侵入住宅│││3時50分│路146號││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許│││竊取鄭皓哲所有之遠東銀行信用│累犯,處││││││卡1張、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及現│有期徒刑││││││金4,000元,得手即逃逸離去。│捌月。│├─┼────┼────┼───┼──────────────┼────┤│三│102年2月│新竹縣湖│ 邱玉鴻 │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邱玉鴻住│盧雲鑫犯│││3日凌晨│口鄉成功││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邱玉鴻住│侵入住宅│││4時許│路146號││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竊取邱玉鴻所有之信用卡7張(│累犯,處││││││分別為國泰世華、遠東、永豐、│有期徒刑││││││新光、上海、聯邦、匯豐銀行)│捌月。││││││、金融卡2張(分別為郵局、農│││││││會)、身分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及現金5,000元,得手即│││││││逃逸離去。││├─┼────┼────┼───┼──────────────┼────┤│四│102年2月│新竹縣湖│ 涂丞毅 │盧雲鑫趁涂丞毅未注意之際,進│盧雲鑫犯│││1日上午│口鄉中正││入該飲料店員工休息室內,徒手│竊盜罪,│││9時12分│路1段2號││竊取涂丞毅所有之黑色手提肩背│累犯,處│││許│舞茶道飲││包(內有黑色HTC廠牌智慧型手│有期徒刑││││料店││機1支、現金1,000元、黑框眼鏡│柒月。││││││1副、鑰匙2串、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皮夾、USB隨身碟各1個│││││││,身分證、健保卡及皮夾業已發│││││││還涂丞毅據領保管),得手後即│││││││逃逸離去。││├─┼────┼────┼───┼──────────────┼────┤│五│102年3月│新竹縣湖│ 林麗卿 │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竟翻越│盧雲鑫犯│││10日下午│口 鄉民善 ││林麗卿住處圍牆,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1時40分│路128巷││徒手竊取林麗卿所有之鐵門遙控│竊盜罪,│││許│19號││器、保全系統解除遙控器各1個│累犯,處││││││及登山鞋1雙,得手即逃逸離去│有期徒刑││││││。│捌月。│├─┼────┼────┼───┼──────────────┼────┤│六│102年3月│新竹縣湖│ 彭阿桃 │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盧雲鑫犯│││10日下午│口鄉 明豐 ││取彭阿桃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竊盜罪,│││6時許│路89號││Z7-9761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累犯,處││││││)之行車紀錄器1台(廠牌:Try│有期徒刑││││││win、型號:DTN-3DX,業已發還│柒月。││││││彭阿桃據領保管),得手即逃逸│││││││離去。││├─┼────┼────┼───┼──────────────┼────┤│七│102年3月│新竹縣湖│ 張紹煜 │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竟翻越│盧雲鑫犯│││10日上午│口鄉民善││張紹煜住處圍牆,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10時21分│路111號││欲侵入屋內竊盜之際,為張紹煜│竊盜未遂│││許│││之女 張翊慈 察覺而未遂,盧雲鑫│罪,累犯││││││隨後即逃離現場。│,處有期│││││││徒刑柒月│││││││。│├─┼────┼────┼───┼──────────────┼────┤│八│102年4月│新竹縣湖│ 朱雅蔓 │盧雲鑫趁朱雅蔓住處大門未上鎖│盧雲鑫犯│││16日下午│口鄉成名││之際,徒手開啟大門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3時10分│街11巷8││,竊取朱雅蔓所有之藍色手提包│竊盜罪,│││許│號││包1個(內有身分證、汽車行照│累犯,處││││││、駕照、玉山銀行提款卡各1張│有期徒刑││││││及現金572元),得手即逃逸離│捌月。││││││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