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浩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3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蘇浩年犯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蘇浩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入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人之物品,得手後將該等物品放於其位於 新竹縣 ○○鄉○○街○○號住處。嗣 陳怡 吟於民國102年2月2日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畫面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 陳怡吟張小羚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浩年所犯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蘇浩年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吟、張小羚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 古蕙瑄卓姿妤曾雅惠黃品瑄蔡欣蓉 之證述,復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山崎 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物品照片3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8張、新竹縣○○鄉○○街○○○○○
號1樓109室外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2張、陳怡吟所提供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前述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4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竊盜罪8罪間,犯意各別、時間互異、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按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亦即依現行刑法第19條關於行為人在精神狀況下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在於行為人有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其辨識之能力有無顯著減低之情形。查被告蘇浩年於偵查中自陳其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辦法克制,就是覺得自己有病等語,惟觀諸本件被告猶知趁被害人不在家時,侵入樓梯間行竊,或先竊取告訴人陳怡吟之鑰匙後行竊等情,被告思維周詳,堪認其行為時並未達到「因其精神障礙而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自無法就此部分予以免責或減輕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有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惟其正值青壯,而竊取被害人之財物,行為殊不足取,並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不諱,態度尚佳,且犯罪手法亦屬平和,所竊得之贓物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及被告目前仍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貪念致為本件犯行,犯罪後坦承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應執行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
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鞋子及鑰匙,雖為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惟該等財物並非被告所有,且已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7張在卷可按,故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涉,亦無從於本案併予諭知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物品│被害人│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101年10│新竹縣新豐鄉│CHUNGHUEI米色││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月14日│明新街182巷8│涼鞋│蔡欣蓉│盜罪,處有期徒刑陸││││號4樓312室樓│││月,如易科罰金,以││││梯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年10│新竹縣新豐鄉│Slipper888米││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月15日│明新街200巷│色涼鞋│陳怡吟│盜罪,處有期徒刑陸││││21號樓梯間│││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12│新竹縣新豐鄉│鑰匙一串│陳怡吟│蘇浩年犯竊盜罪,處│││月14日│新興路9號「│││有期徒刑貳月,如易││││都可飲料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11│新竹縣湖口鄉│XINIMAY米色高││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月間某日│鳳凰村11鄰鳳│跟鞋│黃品瑄│盜罪,處有期徒刑陸││││凰三街17號3│││月,如易科罰金,以││││樓樓梯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12│新竹縣湖口鄉│HONDEN黑白網狀││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月間某日│鳳凰村13鄰民│高跟鞋、紅色高│曾雅惠│盜罪,處有期徒刑陸││││和街21號4樓│跟鞋、JG-girl││月,如易科罰金,以││││樓梯間│黑紅相間高跟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年12│新竹縣新豐鄉│HIGIRL黑色高││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月間某日│明新街182巷8│跟鞋、JENNYAW│張小羚│盜罪,處有期徒刑陸││││號4樓311室樓│黑色高跟鞋││月,如易科罰金,以││││梯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NIKE粉紅-白球││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23日│明新街24巷2│鞋│卓姿妤│盜罪,處有期徒刑陸││││弄13號1號102│││月,如易科罰金,以││││室樓梯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Dr.Martens酒││蘇浩年犯侵入住宅竊│││23日8時│明新街182巷│紅色皮鞋│古蕙瑄│盜罪,處有期徒刑陸│││51分│12號1樓109室│││月,如易科罰金,以││││樓梯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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