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苑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律師
陳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苑犯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文苑就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竊盜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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