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覃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 劉正達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阮剛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上二人 戴勝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4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