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上訴人 郭采瑀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被上訴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世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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