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順清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 律師
詹宗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律師
王道光 律師 陳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清、葉文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陸月拾伍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順清、葉文苑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執行羈押,前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103日6月14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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