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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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