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4號抗告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甲○○補繳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之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於該訴訟救助部分第二審法院裁定確定前,亦不得命上訴人先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及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部分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裁判費用,尚有未合等語。經查,抗告人確已就第二審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有其民事上訴狀暨訴訟救助狀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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