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