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5928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貳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9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於96年10月25日20時10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125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驗餘淨重0.040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1253公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分別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0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60008524號鑑定書及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96年10月26日中縣烏警偵字第09600061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核係法定毒品且屬違禁物,並經被告供承在卷,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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