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甲○○
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329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