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玉煇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
住台中市○區○○路○○○號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