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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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柴翔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
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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