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榮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