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慧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13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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