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聰榮
楊昱宏
被 告 王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聰榮
楊昱宏
被 告 王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