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文楣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623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