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63號
原告 邱靖雄 即橋樑文化出版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承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