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古振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壹拾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
用貸款利率8.88%占總債權53%、信用貸款利率16.88%占總債權47%,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利率8.88%之本金114,998元、信用貸款利率16.88%之本金101,97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明細暨放款帳務明細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振煌│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14998││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古振煌│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0197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振煌│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998││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古振煌│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97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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