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倫仕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