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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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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