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8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被   告  張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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