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黃玉梅
訴訟代理人  巫慶忠
被   告  王慶村
       王新益
       王江立
       王金盆
       王金雀
       李美懿
       李偉浩
       李宥溱
       邱錦添
       邱國淵
       邱惠嫻
       李篤誠
       許煌烟
       許耿華
       許蔡罔却
       許海苔
       許日田
       許吉野
       賴秀霞
       許成榮
       許文鴻
       許吉昇
       許吉醍
       朱寶場
       朱素尖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寶利
被   告  許景程
訴訟代理人  許資源
被   告  蔡泳紋許天成 之繼承人
       賀清漢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萱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庭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志雄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淑麗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淑美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王沂豪 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未經合法送達原告追加之許天成之繼承人許淑麗,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埔里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許淑麗應續行本件訴訟。
原告應查報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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