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小字第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城小字第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2月17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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