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小字第37號
原 告 詹育駿
被 告 吳順福
訴訟代理人 谷祖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吳順利 、被告吳順福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順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