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小字第37號
原   告  詹育駿
被   告  吳順福
訴訟代理人  谷祖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吳順利 、被告吳順福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順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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