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80號聲請人 薛雅文 相對人 薛坤煌
鍾桃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後,因新訂家事事件法公布並自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197條第2項本諸「程序從新原則」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而同法第74條更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故原應以判決終結訴訟之本事件,依上列規定,自應改以非訟裁定終結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父母,曾兩次至派出所申報聲請人失蹤,於日前更將聲請人通報送進桃園療養院,判定聲請人有精神疾病,但經聲請人調查是 陳水扁陳致中 等因素,導致聲請人住進該院,傷害聲請人名譽,亦無力保護子女即聲請人,其等傷害聲請人情節嚴重,聲請鈞院停止其等對聲請人之親權或監護權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
⑴、相對人薛坤煌陳述略以:聲請人為渠之女兒,罹有精神
疾病,已聲請法院對之為監護宣告,明〈7〉日將進行精神及心智鑑定,目前聲請人住在桃園療養院治療中,在此之前,聲請人未受禁治產宣告或監護宣告。
⑵、另相對人鍾桃經合法通知,未於審理期日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四、聲請人主張二相對人為其父母,曾兩次至派出所申報聲請人失蹤,於日前更將聲請人通報送進桃園療養院,傷害聲請人名譽之情節嚴重,其二人亦無力保護子女即聲請人等情,固為到場之相對人即父薛坤煌所不否認,惟據相對人薛坤煌陳述稱聲請人雖罹有精神疾病,且目前已聲請法院對之為監護宣告,然在此之前,聲請人未受禁治產宣告或監護宣告等語(參見本院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而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聲請人之戶籍資料之記載,聲請人大學畢業,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其餘於個人記事欄並無任何曾受禁治產宣告或監護宣告之記載,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認聲請人為已滿20歲、大學畢業之成年人,提起本件聲請之前並無任何應置監護人或需由他人行使親權之原因。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其父母對其之監護權或親權行使,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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