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27號聲請人 鄭兆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歐宣國際開發設計│永豐商業銀行│100年3月11日│16,438元│AO327251│││有限公司 許家勲 │城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