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曹正芝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告 陳源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8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自字第82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